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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、制作、移交要求
2008年12月30日 石涛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为加强建设工程声像资料的归档与管理,建立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声像档案,保障声像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,结合我市实际,凡向太原市城建档案馆(处)移交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须符合《太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、制作、移交要求》,具体要求如下: 

一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包括市政基础工程、城市公用建筑工程、城市民用建筑工程(含居民住宅小区)、工业建筑工程、城市建设重点工程、风景园林建设工程及标志性建筑工程所形成的声像档案。凡属以上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由建设(施工、监理)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须向太原市城建档案馆(处)移交。 

二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内容 

(一)、开工前的原址、原貌 

1、重要建筑物、街区等照片、录像。 

2、反映拆迁情况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3、重要的纪念物:纪念碑、塔、亭等文物及古建筑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(二)、基础工程 

建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过程,主要拍摄±0.00以下的隐蔽工程施工情况。 

(三)、主体工程 

1、主体全景、近景及主要部位的特写。 

2、主体结构布局、大型构件安装等现场照片、录像。 

3、主要隐蔽工程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4、钢筋制作、布局情况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5、砌体工程的拉结筋布局、砼灌注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6、防水、保温、防腐工程工艺现场照片、录像。 

7、管道走向、埋设情况等照片、录像。 

8、电缆、光缆、光纤等走向、敷设情况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9、采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10、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(四)、其它方面 

1、开工仪式及施工中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照片、录像。 

2、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3、正式竣工验收情况的照片、录像。 

三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制作要求 

(一)、照片档案 

包括照片、底片、文字说明(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摄影者)。 

1、使用35毫米自动对焦自动曝光单镜头反光照相机拍摄(技术要求参见照片档案技术要求),要求做到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2、声像档案应做到原版、原件,底片与样片相符。照片规格为5寸,民用建筑不得少于120张,公用建筑不得少于160张。 

3、录像档案均为影像文件(MPEG)格式光盘(摄像机要求参见录像档案技术要求),民用建筑录像档案不得少于45分钟,公共建筑录像档案不得少于60分钟。 

(二)录像档案 

包括片头字幕(建设单位、工程项目、工程地址)、正片、片尾字幕(制作单位、日期)。 

1、要求做到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2、经编辑后刻录为影像文件(MPEG格式),若干张时光盘封面注明顺序。 

四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移交要求 

1、向太原市城建档案馆(处)移交的声像档案,应具有成套性,真实、全面反映建设工程情况。 

2、声像档案应做到原版、原件,底片与样片相符。照片规格为5寸,民用建筑不得少于120张,公用建筑不得少于160张。 

3、录像档案均为影像文件(MPEG格式)光盘,民用建筑录像档案不得少于45分钟,公共建筑录像档案不得少于60分钟。 

4、声像档案必须图像清晰、声音清楚,底片无磨损。 

5、工程竣工对声像档案进行预验收,待合格后正式办理移交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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